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