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城乡健身公共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