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