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七条有效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资班或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资格评审、晋级实行单列。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