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六条有效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各类职业学校就读的,享受国家相关助学待遇;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