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公共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