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二条有效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