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