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接受康复医疗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