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二)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核、申报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其他违法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