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