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