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