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