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