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第二十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依法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三)取得有关活动相应的报酬;(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