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支持的主要方式有:(一)提供必要的场所;(二)给予适当的资助;(三)促进交流与合作;(四)其他形式的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