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第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