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第十六条有效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按年度向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