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立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