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第十五条有效建立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