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第十七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认和命名。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