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其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