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对普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