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