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疏浚;逾期不疏浚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