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