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