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