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港口岸线使用人依法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或者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