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