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八条有效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