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九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由有关部门按照任免权限任免。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