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弄虚作假,蒙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二)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要求的;(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四)打击、报复督学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