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撤销督学职务:(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