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督导结果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和对其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督导机构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