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500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不到50%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到100%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四)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