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停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或者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三)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内,非使用上述设施停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