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二)道路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

(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四)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五)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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