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二)道路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四)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牵引车辆;(五)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