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机动车停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或者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
(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三)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内,非使用上述设施停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