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校车驶入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靠站依次靠边停车;(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三)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