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大型客车、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大型客车、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在辅路上行驶;

(三)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通行,行人靠路边行走。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通行路面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划设道路中心线的,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