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支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竣工时,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参与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