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学习或者实习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二)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四)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者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五)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六)实习期内机动车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