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学习或者实习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

(二)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

(四)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者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五)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六)实习期内机动车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