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有效本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