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本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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