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村务公开,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