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十三条有效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二)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村务公开方案进行补充、完善;(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村务公开方案,并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人员签名确认;(四)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存档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