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十条有效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