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十一条有效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应当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季度、月份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