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实施计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本村年度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村民民主理财情况;

(六)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以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等资源的征收征用、发包、流转和各项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情况;

(八)村民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分配使用情况,旧村改造和拆迁补偿情况;

(九)本村兴办公益事业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扶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种粮直补等国家补贴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等享受抚恤补助对象的申报、复核、批准情况;

(十一)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名单以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情况;

(十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殡葬政策的情况;

(十四)服务异地务工人员以及本地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

(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十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实施情况;

(十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八)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补贴情况,其他村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十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