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实行督察员制度。市人民政府向县委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三)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四)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情况;(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